西北师范大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发展,以及正常的教学与工作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高度重视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直至死亡,或是公共财产受到损失以及学校声誉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四条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校党委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沟通情况,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共同协作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一系列预演活动,其所需的物资、人员等由学校提供,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鼓励、支持各职能部门与校外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交流与协作。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严格可行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预防与危急准备
第十条 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纪法规、形势政策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密切注意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 保卫部门在落实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的同时,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确保现有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班级安全委员、义务消防员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必要储备。
第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结合我校实际,突发事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灾害性事件,指火灾、爆炸、中毒(食物和职业中毒)、传染病(各类疫病)、地震、汛情、危险物品扩散(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第二类为政治性事件,指境内外敌对势力及邪教分子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和手段对高校的渗透,实施分裂和策反的行为活动,滋扰(集体性围攻领导、上访、请愿、罢课、集会、上街游行示威)活动等;第三类为重大刑事案件。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个人发现有突发事件隐患的,必须1小时内向学生工作处报告。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部门和个人必须在半小时内直接向学生工作处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在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条 学校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地点及电话:学生处管理科,0931-7971317。
第二十一条 学校突发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向社会、上级部门或校区及时报告或通报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措施等信息。信息通报应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校党委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赴现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保卫人员、学生安全委员、义务消防员必须迅速赴现场,按照分工与现场正在开展自救行动的人员一同制止事态的蔓延和发展,力求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并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主管领导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分案。
第二十五条 校武保处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协调和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紧密协作。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校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的供应与使用,校办要保证通讯畅通;后勤服务部门在做好物资、人员及时运送的同时,做好生活服务保障,保持后勤服务保障线的畅通。
第二十七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学生工作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对校园进行封闭。
第二十八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学生工作处的指令,后勤服务中心,可以对电、食物和水源进行必要的控制;武保处对突发事件现场等必须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指定的部门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无法控制或控制不了的,除按本预案规定时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按指示处理外,可请公安司法部门、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或强制执行。
第五章 义务与职责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的突发事件的隐患和已发生的突发事件,有义务按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维护稳定以及开展自救、抢救人员和公共财产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学院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级安全委员、义务消防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积极表现做出贡献的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年终考核、职务(称)晋升中给予倾斜。
第三十六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三十七条 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性质十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校有关部门未按学生工作处的部署,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物资的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不予配合,阻碍干涉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降级降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性质十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校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职责,报指挥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各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案,或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