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0-12浏览次数:1756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我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院系、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统管,以学生工作处为主导,与学院各个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
   
第八条 心理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挂靠学生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接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第九条 心理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 心理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二)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三)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四)进行心理保健培训,建立和完善学校、学院和年级三级心理保健网;
   
(五)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对策和建议。
   
(六)协调和指导各院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和专题讨论,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心理自我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 心理中心既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基地,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心理中心还应当发挥其在培养提高学生自我心理调适、心理自助与同辈咨询的能力方面的作用,并为有志于从事教育行业的学生进行见习或实习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心理中心要加强与各院的沟通和联系,各院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中心开展工作,以共同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十三条 心理中心要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心理学教学科研机构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或科研与学术交流。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举办专题讲座和报告;
   
(二)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三)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专家现场咨询;
   
(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心理健康档案;
   
(七)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八)学术与科研活动等。
   
第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充分利用学校内的广播、影视、计算机网络、校报、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心理中心工作人员包括有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
   
第十九条 心理中心专职人员选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具备一定的心理知识,并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较强的心理咨询能力和科研、教学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十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是学校教师的组成部分,是组织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活动的主要力量,享受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符合条件者可以申报技术人员职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和心理中心可聘任本校心理学任课老师、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第二十二条 心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思想素质好、经培训的高年级优秀学生作为心理咨询中心兼职接待人员,可以聘任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比较强、思想政治素质好的学生作为文秘、编辑和技术等兼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谕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章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设《大学生成才学》、《心理咨询学》等课程,作为全院学院公共选修课,加强对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定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讲座,为学生讲解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对学生在大学期间易遇见的心理问题进行点拨,激发学生心理训练与自我教育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心理健康课程教学要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利用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调节学生的心理机能,让学生学会自我心理保健,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和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促使其人格健全发展和心理素质全面提高,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要求。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心理中心对咨询人员采取团队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初制定计划,学期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考核。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员按时上岗咨询,无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十条 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对咨询纪录、咨询信件、心理测验数据、工作文件、参考材料等定期存档。
   
第三十一条 对来访者的咨询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1、心理咨询人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应采取及时危机干预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4、心理咨询人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的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讨论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定期举行心理咨询人员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每个月举办一次。
   
第三十三条 为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提供业务培训机会,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职业道德以及所必备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对于通过培训达到上岗要求者,由有关机构颁发资格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心理咨询专、兼职人员可以为学生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相关课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为学校公共人文选修课,安排适当学分,列入教学计划;咨询人员也可以为辅导员等学生工作人员举办心理辅导工作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 心理咨询教师指导校学生社团心理学社的日常活动和心理社刊的编排,培训会员、举办讲座、参加学社主题活动等等,根据学生特点、心理需求开展相应的丰富多彩的心理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校专、兼职教师进行咨询、教学、举办讲座、培训、指导学生社团等,按照时间、频次等列入日常工作量。
   
第三十七条 做好平时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网站、论坛、期刊、专栏等定期更新。

第七章 保障条件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由学校给固定编制。学校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三十九条 设立心理健康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四十条 加强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老师的培训以及对学生政工干部进行心理保健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
   
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四十一条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和心理中心解释。第四十四条 学生处和心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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